长沙市湘华中等职业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机构的名称是长沙市湘华中等职业学校,简称为“长沙湘华职业学校”。

第二条   本学校的性质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   本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学校办学规模:   60 (班级数)

本学校办学层次:中等职业学校

本学校办学形式: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

第四条   本学校的审批机关是长沙市教育局。本学校的登记机关是长沙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学校的住所地是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白泉村。

第六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七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学校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长沙市湘华中等职业学校支部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长沙市民办教育党委。

第八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参与对本单位重大事项、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制定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要事项的决策。

第九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一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董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二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学校党政办公室,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本学校将为学校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地等保障。

 

第三章    举办者、资产和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是湖南湘华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举办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作为本学校董事会成员,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对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本学校资产数额为6300万元,其中注册资金(开办资金)50万元。

第十七条    本学校资产的出资人是湖南湘华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性质是投资办学。

第十八条    本学校的办学内容明确为中等职业教育。

 

第四章    组织与活动

第十九条    本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须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何凯担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本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一般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形成此决议时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会确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由举办者代表出任,董事长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主要职责是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董事会换届工作。

(三)支持和推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提议设立临时委员会处理学校重大事项。

(四)任免决定校长、副校长等重要管理人员。

(五)决定董事会及校务会成员薪酬及重大项目的开支。

(六)依法处理其他重要事项。代表董事会签署文件。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理事履行相应职责。

(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董事会、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召开董事会议需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就议题提交书面意见。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并签字方可通过形成决议。

(三)董事会议所议重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均须在记录上签字。

(四)董事会在讨论决定重要议题时应充分协商,分歧严重时,可由董事长决定实行票决或缓议、复议。

(五)董事在董事会内部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行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何凯担任。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学校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校校长由董事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聘任,身体状况能胜任工作岗位,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

第二十九条      校长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教职工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五章 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

第三十条    本学校自主聘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本学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本学校如需聘任外籍人员,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学校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等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

(一) 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二)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

(三) 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学校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每年必须召开一次以上会议,形成专门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本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本学校将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并按照报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本学校(有限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的投入;

(二)依法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杂费;

(三)政府资助;

(四)社会捐赠;

(五)存款利息;

(六)校产经营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依法处理财产权。

第三十六条      本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和挪用办学经费。

第三十七条      本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八条      本学校对接受的国家资助、社会捐赠、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以及本学校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分别登记建账,并进入学校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第三十九条      本学校按政策法规要求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退)费,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依法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等。

第四十条    本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本学校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变更、终止和善后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时,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学校名称、层次、类别需变更时,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当终止:

(一)董事会决定终止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四十五条      本学校终止时,当妥善安置在学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六条      本学校终止时,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学校终止后,即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八章  校训、校徽、校标、校庆日

第四十八条      校训: 厚德为学  厚技为强

第四十九条      校徽:(图案略)

第五十条    校标:(图案略)

第五十一条      校庆日:7月1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5月31日学校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

理(董)事会全体成员签章(手印):